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探讨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支付已经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根据CNNIC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4.8%,比2007年增长60.9%,网上支付使用率17.6%,较2007年增长57.6%。另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08年年内网上支付交易额为2743亿人民币,同比上涨了181%2009年增长势头似乎更猛,全年有望突破4000亿。我国网上支付的快速发展得益于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支付平台,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网上支付市场在发展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网上支付的现状

国内外网上支付的工具主要有电子现金、信用卡、电子支票、智能卡,移动支付等。电子现金是纸质现金的电子化,能实现网上小额支付,合适BtoCCtoC型电子商务,是网上支付的重要工具。很多国际知名公司提供了电子现金的应用解决方案,如DigiCashCyherCashIBM等,但还没有就电子现金在应用上基本空白,内有成熟的电子现金系统应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支票是企业网上支付的首选工具,但同电子现金一样,虽然有较好的理论基础,但是我国依然没有成熟的电子支票系统来支撑企业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电子钱包通过对传统钱包的电子化模拟,通常与银行卡、电子现金等一起使用,依托其他支付工具的发展。

由于银行卡的传统专线支付结算得到了很好的普及,我国银行卡数量增长迅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18亿张。其中,借记卡发卡量为16.58亿张,信用卡发卡量为1.42亿张。这位银行卡在电子商务资金结算中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尤其为BtoCCtoC型电子商务提供网上支付的解决方案。

我国银行卡网上支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另一种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支付。

1、网上银行卡转账支付。客户通过internet向商家订货后,在确认通过网上支付后,商家将支付页面转入客户选取的网上银行,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将转资金移到商家的银行账户中完成支付。

2、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支付。第三方支付企业充当各个银行的代理人,提供多种银行卡的网关接口。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经验模式大体有两类:一是充当银行网关的支付平台。其支付流程是付款人提出付款授权后,平台将付款人账户中的相应金额转移到收款人账户中,并要求其发货。这类支付平台有快钱、首信等;二是除担任银行支付中介外,还担任交易双方的信用担保。如支付宝,其支付流程是买方支付时,现将支付金额暂存在支付平台账户,支付平台收到货款后通知卖方可以发货,买方确认收到卖方发来的货,或在某段时间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请求,支付平台才将款项转到收款人账户。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转让,还可担任货物的信用中介,能有效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增加网上购物的可信度,因此这几年发展速度极快。

除此之外,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市场,移动支付作为一种崭新的支付方式,具有方便、快捷、安全、低廉等优点,从中国移动通信与一些银行开展手机支付业务的发展来看将会有非常大的商业前景,而且将会引领移动电子商务和无线金融的发展,

二、我国网上支付存在的问题

1、安全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虽然有很多解决方案,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网络安全性方面知识普及不足。目前我国对于网民在网站安全性方面的知识普及力度远远不够。CNNIC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网民中绝大部分对电子签名的概念不够清晰,其中19.1%的网民认为电子签名是将手写签名或印章扫描成数字格式,23.5%的网民认为是账户密码。这充分说明了在网民中普及网络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2)数字证书应用的服务欠缺。各家银行在提供银行卡网上支付服务时,为保证客户账户安全性对数要启用数字证书。付款人必须经过向银行申请、安装数字证书、下载指定软件等。安装数字证书往往对客户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软件设置的问题。有些客户很难通过网上的说明安装数字证书,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技术人员上门处理,限于人员问题,各家银行很难对该项服务进行很好的支持,从而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发展。

除此以外,我国的数字证书主要在交易中的支付环节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其他环节对信息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很少通过证书来保护。

2、网上支付工具发展滞后

小额交易中使用电子现金支付要比使用银行卡支付更方便快捷、成本更低。同样,由于纸质支票的处理成本较高、支付速度慢等原因,电子支票的使用很好的解决企业网上支付问题。目前我国网上支付工具的发展和使用极不平衡。电子现金基本上是空白,网上支付主要集中在银行卡,其对电子商务的支撑也体现在BTOCCTOC支付技术相对成熟,面对BTOB的支付始终没有成熟和完善的解决方案。

3、认证机构缺乏统一建设

为了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数字证书是目前通用身份认证的技术手段。目前我国的认证机构可以划分为银行、行业和地方三个体系。各方都认为自己的认证机构可能会成为未来中国电子商务的“根CA”。众多的认证机构纵横交叉,给用户带来不便。即使是银行系统,各银行的证书也很难交叉认证。在建立CFCA时,央行就表达了统一电子证书的意愿,但直到现在,真正使用CFCA证书的商业银行屈指可数。不少有实力的银行纷纷自建CA系统,由于这些电子证书不能相互通用,对于消费者和商家不得不拥有更多家银行的数字证书才能使用该银行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大大阻碍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影响网上支付的效率和准确性,导致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4、网上支付平台无法统一

作为网上支付的主力军,国内的各大商业银行都开设了自己的网站,并提供具有支付功能的网上银行业务。但这些网上银行相互不相连,技术缺乏统一性。我国大部分网上银行是采用SSL协议进行安全控制,但也有些银行则采用SET协议。这两种协议对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软件要求有很大差异,这种缺乏统一规划的先天不足,给未来的网上银行整合增加难度,也带来了跨行支付问题。目前各银行均只接受自己银行提供的网上支付工具,这就使得在不同银行开户的收付双方无法完成跨行的网上支付。

5、网上支付法律基础薄弱,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上银行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等问题,目前较为模糊。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中对商业银行的定义,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一些特征,但毕竟不是银行,没有明确的法规对其进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虽然可以说是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可见,我国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三、发展我国网上支付的对策

1、重视网上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服务质量

影响网上支付发展的重要原因是消费者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担忧。对数银行和认证中心对网上支付所涉及的加密、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等安全基本知识的讲述都是教科书式,普遍以专业术语配上简单图示,这对用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通过多样化的形式,如视频、动画,各种多媒体的浅显易懂的教育形式。同时,提供网上支付的机构也要加强网上支付的服务,尤其注重对服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明确用户在数字证书使用时遇见各种系统、软硬件设置等技术性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从服务手段上,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切实解决客户网上支付的问题,如采取网络远程对客户系统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检测和处理。这种方式不必上门服务,可以大大降低人工成本,但对网上支付服务的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要求更高。

2、实现网上支付工具多样化

网上支付业务载体是网上支付工具,是实现网上支付的条件。在国外常用电子支票、电子现金以及其他各种电子货币作为网上支付工具。目前我国的网上支付业务中,主要支付工具是银行卡。理想的网上支付系统应该能够满足不同类型电子商务模式的需求。我们需要逐步丰富网上支付工具,开发符合消费者习惯的支付工具,结合我国的国情,大力推广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电话支付等支付工具,扩大用户基础,满足个性化要求,从而有力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成熟后,再推出如电子现金、电子支票以及其他形式的网上支付工具,针对各种电子商务模式提供有效地解决方案。

3、统一CA建立

在电子商务很发达的美国,也只有两个、三个大型的认证中心。就我国市场的需求及未来发展看,有四、五个认证中心即可满足需求。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规范CA的建设,选择几家基础好的大的CA认证中心,集中我国有限资金,利用国外先进经验,采用自主安全技术重点构建,以此为基础建设国家根CA,解决全国范围内的认证问题,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走银行卡的老路。同时,CA的统一建设,也将对数字证书的普及和规范构建一个良好的平台,为电子商务安全的解决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4、制定统一的支付技术标准

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支付技术标准已成当务之急。参与网上支付各方面必须统一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还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支付资金清算中心,主要承担跨行之间的网上支付信息的交换和网上支付资金清算的职能,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跨行支付的问题,还可以进行信息共享,节约社会资源。除此以外,还要重视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如何有效地与国际接轨,推进网上支付业务的纵深发展。

5、加快网上支付的立法

健全法律法规对于营造网上支付成长的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已出台针对境内银行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但从整体来看,对于网上支付的立法还有很大的空白地带,有关法规制度亟待建立建议加快网上支付立法,解决好网上支付法律滞后和业务监管薄弱的问题。通过条例明确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相关法律责任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等基本内容,注意法规的衔接,做好配套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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